伊斯兰教教法内容博大精深、丰富多彩。作为一种宗教法律体系,其内容和形式与世俗法律的内容和形式有相同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它独具特色的一面。这里我们难以全面地论述伊斯兰教法的所有内容,仅从应用方面作简明扼要介绍。概括地讲,从应用的角度,伊斯兰教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调整人与安拉之间关系的宗教规范;二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一) 调整人与安拉之间关系的宗教规范
如果说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的内核的话,宗教礼仪则是信仰的外部表现。伊斯兰教法在对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做了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对穆斯林的宗教礼仪做了规定,这就是作为宗教礼仪基石的五项基本义务,或称为五项基本功课,即信仰的表白、礼拜、斋戒、天课、朝觐。中国穆斯林将它简称为念、礼、斋、课、朝。传统教法著作中,通常的前几章总是论述这些内容。
1、信仰的表白(كلمة الّشهادة)。即念作证词,这是对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表白,阿拉伯语读作“舍哈德”,意为“作证”。内容就是庄重而严肃地用阿拉伯语念作证词:“我作证:除安拉外,别无神灵;我作证: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中国穆斯林称之为“清真言”。这两句话是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与核心,是穆斯林念诵频率最高的诵词。一个穆斯林来到这个世界的时候,首先听到的是这两句话,离开这个世界的最后时候听到或自己念的也是这两句话。伊斯兰教没有类似其他宗教的入教仪式,任何人欲归信伊斯兰教时,首要学会并当众念诵这两句话,他立刻就成了一名穆斯林,教法也承认他信奉了伊斯兰教,有权享受和履行穆斯林应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礼拜(الّصلاة)。阿拉伯语“索俩特”的意译,原意为“祷告”、“祈祷”、“赞颂”。即礼拜安拉,这是伊斯兰教的重要功课之一,是“五功”中的第二纲领。伊斯兰教不但要求穆斯林从信仰上崇拜安拉,而且还要求从行为上崇拜安拉。这里所讲的“礼拜”是指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完成的一整套,诸如必须具备法定的洁净、法定的时间、朝向麦加、以阿拉伯语诵读某些《古兰经》文和祷文、按规定的形式崇拜安拉的动作和礼仪。在穆斯林看来,礼拜是他们与安拉建立联系,以及把“有形的拜主”与“无形的拜主”结合起来的最佳方式。
《古兰经》、圣训反复地要求穆斯林“谨守拜功”。根据伊斯兰教法规定,除每天中的个别时间外,穆斯林在任何时候礼拜都是嘉许的,但是每天五次固定时间的被称为“主命拜”的礼拜,则是必须履行的:拂晓时的晨礼(صلاة الفجر);中午太阳稍偏西时礼的晌礼(صلاة الّظهر);下午日落前礼的脯礼(صلاة العصر);日落黄昏时礼的昏礼(صلاة المغرب)和夜晚睡觉前礼的霄礼(صلاة الغشاء)。一天五次拜,要求穆斯林尽可能地去清真寺集体礼拜,一人领拜,众人跟随,如有特殊情况,个人在家独礼也行。一周有一次聚礼(صلاة الجمعة)必须进行集体礼拜。一年有两次会礼,即开斋节的会礼(صلاة عيد الفطر)和宰牲节(صلاة عيد الأضحى)的会礼,也必须集体礼拜。此外,在某些情况例如丧葬、日食、月食等教法规定了不同仪式的礼拜。
3、斋戒(الّصوم)。阿拉伯语“索姆”的意译,意为戒止食饮和色欲。中国穆斯林称之为“封斋”、“把斋”或“闭斋”。斋戒是伊斯兰教法定制穆斯林的一项主命。凡成年男女穆斯林在斋月(“莱麦丹”月,即伊斯兰教历9月)必须封斋。于黎明前进用封斋饭,日落黄昏后进用开斋饭,其间,严禁饮食、房事或任何嬉狎非礼行为。根据教法规定,凡患疾病者、长途旅行者、老弱体虚者、妇女月经、生产、哺乳等可不斋戒,但根据各自情况需要补斋或施舍。除一年一度的“主命斋戒”,即“莱麦丹”月的斋戒外,教法还规定了圣行斋,即根据先知穆圣的言行而提倡的斋戒;副功斋,即穆斯林出于虔诚、许愿而履行的斋戒。禁止的斋戒,即禁止在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当天及其后的两日内斋戒,因为,这些日子是欢乐和感恩安拉的日子。
伊斯兰教法要求斋戒者必须谨言慎行、自我克制、身心洁净、诚心立意,通过每年一次的斋戒,达到制欲检行、磨练意志、惩赎已过、悔过自新、体念贫弱、以示敬畏安拉之目的。
4、天课(الّذكاة)。阿拉伯语“则卡提”的意译,原意为“纯洁”、“净化”,是指穆斯林通过缴纳天课,使自已的财产更加洁净。《古兰经》指出:“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此外,经训在许多地方反复提到天课的重要性,把它与礼拜相提并论,要求穆斯林“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具备法定条件和资格的穆斯林,其资产除正常的消费开支外,如个人和家庭的开支、必要的购置、贷款的偿还等,其剩余的资财超过一定限额时,应按一定比率缴纳天课。
天课是伊斯兰社会的一种保障制度,旨在通过履行这种法定施舍义务,限制富者聚敛财富和贪婪自私,缓和贫富对立的社会矛盾。至于应缴天课的比率、天课的物品、天课施济的范围、天课接受者的条件、施舍天课的原则和意义等等,教法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5、朝觐(الحجّ)。阿拉伯语“罕吉”的意译。《古兰经》云:“凡能旅行到天房的,人人都有为安拉而朝觐天房的义务”。伊斯兰教法规定,每个成年穆斯林,不分性别,只要身心健康、理智健全、旅途安全,能自备往返旅途费用,并能安置好家属的生活,一生中至少一次,前往位于阿拉伯半岛的麦加,在伊斯兰教历12月8日——12日举行朝觐。妇女的朝觐,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由丈夫或男性至亲陪同。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免除这项义务。这种依教法规定、按照一定仪式和程序、每年伊历12月8日——12日完成的朝觐,称之为“大朝”或“正朝”。此外的任何时候,去麦加完成的朝觐,称为“小朝”或“副朝”。
一年一度的朝觐期间,几百万来自世界各地、不同语言、不同肤色、不同人种的穆斯林,汇集一起,共同履行着同一功课,和睦相处,平等对待,无疑对促进他们之间的互相认识、彼此了解、兄弟友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这是伊斯兰教法应用方面的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宗教礼仪相比,其内容更加广泛,篇幅更大,它基本上囊括了现代法律的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全部内容。但传统上教法学家没有把伊斯兰教法作类似现代法律形式的划分,这在他们看来这种划分意义不大,因为传统伊斯兰社会的司法系统不像现代司法形式。当时审判、裁决及其程序是单一的,一个法官几乎对所有民事、商事、刑事等控诉案件予以审理和判决,无需专门的法庭。尽管如此,为便于表述,我们还是按照现代法律的形式将其做以划分,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伊斯兰宪法,或称为伊斯兰政治制度,是指规定伊斯兰国家社会制度、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协商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伊斯兰教中能具备上述特征者惟有《古兰经》。但是《古兰经》只是一般性、原则性地提出了伊斯兰政治观,原则性地勾勒了伊斯兰政治制度,并未对其所有内容进行分门别类地详细论述。因此,伊斯兰宪法是以《古兰经》、圣训和伊斯兰教法为理论渊源,以历史上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制度为先例,经伊斯兰学者的解释与扩展而形成的。
2、婚姻法。是专门调整穆斯林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伊斯兰教鼓励结婚,提倡男女之间正常合法的婚姻生活,反对独身和出家修行,严禁淫乱。伊斯兰教认为:婚姻是穆斯林男女间的一项具有法律、社会和宗教等多方面意义的契约,是夫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故婚姻家庭问题在整个伊斯兰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伊斯兰教法以较大篇幅从个人、社会和宗教的角度阐述、制定了有关婚姻的重要性、婚姻的条件、择偶的自主权、婚姻的缔结、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和财产继承等一整套法律规范。
3、民商法。是伊斯兰教法运用民事、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对现实生活中穆斯林发生的各种民事商事关系,分别加以确认、保护、限制和制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内容涉及贸易、债务、借贷、抵押、信托、担保、租赁、雇用、合伙、破产等领域。其基本原则是:保护正当的商业活动;倡导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恪守商业道德、信守契约合同和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禁止放债取利、放高利贷、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刑法。阿拉伯语“欧古巴特”的意译。是关于对穆斯林规定什么是刑事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处以什么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和圣经的有关规定,把刑法从总体上分为二类:一是“法度刑”,阿拉伯语称为“罕得”,意为“界限”、“限制”、“法度”,系指安拉的法度。即侵犯了“安拉的权利”的犯罪行为和刑罚。“法度刑”包括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和判教罪六大类。这类刑罚权在安拉,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个人,只能依律而断,无权更改。二是“酌定刑”。它是相对法度刑而言的,指“法度刑”以外的一切犯罪及其刑罚。这类刑罚较为灵活,凡属违犯禁令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又不能适用“法度刑”的犯罪行为,法官可以灵活掌握,酌情定罪。“酌定刑”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等。
5、国际法。它包括伊斯兰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前者是指有关调整伊斯兰国家与其他国家在和平或战争时期之间关系的原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后者是指有关调整伊斯兰国家内部的非穆斯林彼此间以及他们与伊斯兰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6、诉讼程序法。是指伊斯兰教法确立对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方法和手段,是关于穆斯林当事人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的审判程序法规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证人、证据、证人资格、证人信誉、法院的组成、法官的资格、权限、职责、原告、被告、审判程序等,旨在维护一切合法权益,制止一切非法行为。包括伊斯兰教法在内的任何一种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与其他社会性保护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程序性,程序性被认为是保障权利和维护公正的重要手段,故伊斯兰诉讼法在其法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与实体法相互对应、互为依存的。
综观以上伊斯兰教教法宗教规范和社会规范二方面的内容,不难理解,为什么伊斯兰教常被视为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因所在。现代世俗法学认为,法律主要作用于人们的外部行为,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单纯的信念不属法律调整的对象。伊斯兰教法则不然,作为一种宗教法系(从“沙里阿”的角度),它的显著特点在于集宗教教义、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于一体,它把对穆斯林内心信念的规范和外部行为的规范融为一体、有机结合,通过念、礼、斋、课、朝五项宗教义务,深化他们的信仰,净化他们的心灵,完善他们的人格,规范他们的思想,统一他们的意识,使他们的法制与法治观念建立在共同的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从而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及法律尊严在人们心目中的树立奠定了思想和道德基础。不仅如此,伊斯兰教法又通过一整套有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使宗教信仰得以外化和延伸,将其贯穿和渗透于伊斯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伊斯兰教法具有精神价值的超越性,即相对独立性。在阶级社会里,一种法律制度往往随着政治制度的解体而被废止,而伊斯兰教法却能跨超时代、绵延千余年在世界不同民族的穆斯林中不同程度的得以实践,其常驻的青春魅力正是宗教价值超越性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