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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17 08:49:07   浏览:5580

 

   

2010-12-20 14:46文章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第一条  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切实做到报名顺序公开、人员名单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名朝觐者(以下称报名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理智健全,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能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
   
(三)有足够的朝觐费用,并保证家人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
   
(四)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当地伊斯兰教协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报名者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填写《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表》(以下称《报名表》),并出具以下证件、证明:
   
(一)本人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银行、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2.5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
   
年龄超过70周岁的报名者,须提交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认真审核报名者提交的《报名表》和相关的证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按照报名顺序纳入《朝觐报名序列表》(以下称《序列表》),填写报名序号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报名顺序按照《报名表》送达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序列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每年伊斯兰教历斋月前第75天为本年度朝觐报名截止日期,之后的朝觐报名列入下一年度报名序列。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于本年度报名截止日期后10日内,将本地《报名表》及《序列表》上报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报名表》及《序列表》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上报的《报名表》及《序列表》后,负责审核并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的分县(区、市、旗)《序列表》,并根据报名情况,于15日内提出本省朝觐申请名额数,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县(区、市、旗)《序列表》(电子文本)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并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八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确定各地朝觐名额分配方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所辖县(市、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朝觐名额后,根据本县(市、区、旗)《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确定当年参加朝觐的人员,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序列表》未能获得当年朝觐名额者,按顺序编入下一年度本县(市、区、旗)《序列表》。
   
第十条  获得朝觐名额的人员,须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取消其参加朝觐的资格并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朝觐者所留下的名额空缺,按本县(市、区、旗)《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年朝觐的交通、食宿等实际情况,确定当年朝觐分项收费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负责组织好有关朝觐事务。
   
第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此办法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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