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续聘、解聘、辞聘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贵州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和中国伊协“三办法一守则”等教务制度,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和贵州省伊斯兰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依法登记开放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等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伊玛目等。
第三条 主要教职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应当具备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聘任工作由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
第四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聘任阿訇,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在广泛征求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协商提出聘任人选,报该场所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五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与受聘主要教职人员应当签订聘任协议,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聘任期限内,受聘人员如需辞聘,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续聘和辞聘程序均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已受聘的主要教职人员一般不再兼任其他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第七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伊斯兰教协会聘任主要教职应当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
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聘请阿訇的,寺管会须书面报经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确需到省外聘请阿訇的,寺管会须书面报经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聘用。聘用程序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妥善解决受聘主要教职人员的生活,按照规定为受聘主要教职人员缴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受聘主要教职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照伊斯兰教教规和传统,可以接受、使用社会和个人施散的乜贴(赛德盖)等。
第十条 受聘主要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受聘场所的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参加寺管会的寺务管理;
(二) 挖掘、整理和研习经典,正确宣讲教义、教规,弘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开展“解经”和讲“新卧尔兹”工作,并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促进伊斯兰教健康发展;
(三) 向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爱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四)坚持伊斯兰教中道思想,正确执行教义教规,潜心修持,五功不懈,爱岗敬业,服务群众,不擅离岗位,不参加或从事与教职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五)接受寺管会的管理和年度述职评议。
第十一条 受聘主要教职人员应当遵守伊斯兰教协会和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受聘主要教职人员按照协议规定正常履行职责的,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不得随意解聘。
第十二条 寺管会应当加强对所聘教职人员的管理, 每年定期开展对所聘阿訇的服务工作年度述职评议。评议结果须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并作为所聘阿訇任期届满后是否续聘或解聘的有效依据。述职评议工作应当遵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建议,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受聘主要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警告或解聘:
(一)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 信仰淡薄、操守松懈、教风不正,违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和教职人员行为守则规定,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制造矛盾纠纷,造谣、传谣、信谣、滋生事端,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稳定的;
(四) 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不遵守“三办法一守则”和场所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和聘任协议规定,不认真履职尽责的;
(五) 宣扬、支持、资助或参与宗教极端主义的。
作出解聘主要教职决定时,要充分听了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并行不行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对所属被解聘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已经改过自新的,推荐协商清真寺给予重新从事教职活动的机会;经教育无效,仍坚持错误的,应按程序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贵州省内清真寺寺管会聘请阿訇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贵州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聘请阿訇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