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贵州伊斯兰教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简称贵州省伊协)。
第二条 本会是贵州省各民族穆斯林的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团结和带领全省各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构建积极健康和谐的宗教关系,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坚持伊斯兰教基本精神,继承和弘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全省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文化全面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全省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带领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二)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阐释教义教规,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三)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举办伊斯兰教各项事业,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
(四)从事伊斯兰教文化研究,加强经学思想建设和教风建设;举办解经与讲新卧尔兹培训班;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训、认定和管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养伊斯兰教合格人才;
(五)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协调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教务活动,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及学术研究工作,编纂、出版经籍书刊,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伊斯兰文化遗产;
(七)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穆斯林教胞的友好往来,参加和开展与国内外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活动,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八)协助做好有计划、有组织的朝觐服务工作;
(九)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促进和支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公益慈善和自养事业;
(十)执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
第七条 贵州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议研究确定。代表人选由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本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代表资格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决议;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报代表会议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五)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六)行使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当选理事应积极履职尽责。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其成员由协会领导班子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是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检查并督促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议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四)提出全省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五)向理事会提议,增补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任免副秘书长;
(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理事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构成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受理事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在会长不驻会期间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主持和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原则上会长或者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两届内可连选连任;超过两届任职的原则上报由主管机关批复。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能超过65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年限任职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出席人员表决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征求未到会成员意见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提名业务机构及人选,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会长不驻会期间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恪守教义教规,热爱伊斯兰教协会工作,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有较高的伊斯兰教知识造诣,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并视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努力兴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理事会筹集;
(三)穆斯林自愿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开。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9年 11月 27日贵州省伊斯兰教第六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