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经贵州省伊协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3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清真寺民主管理,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和中国伊协《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贵州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真寺应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负责教务、寺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寺管会应当在所在地民宗部门与伊协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寺管会成员由教职人员、穆斯林代表和其他人员等组成。
本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可以成为寺管会成员。原则上主要教职人员不能兼任寺管会主任。所在地无伊协的,报上级伊协进行指导或参与有关工作(下同)。
第四条 寺管会成员应当三人以上,其中女性不得少于1人。寺管会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寺管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一届。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任期不超过三届。寺管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寺管会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寺管会成员应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国伊协《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寺管会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民宗部门、伊协
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伊协同意并报民宗部门备案,可提前或延后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寺管会到期换届前一个月,应当在所在地县级统战、民宗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两委指导下,成立由伊协负责人、教职人员、上一届寺管会、穆斯林群众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组,负责换届工作。
第八条 换届筹备组应充分考虑本寺穆斯林群众数量、分布区域、文化水平等情况,研究确定寺管会成员人数。
第九条 确定寺管会成员人数后,换届筹备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当地伊协、教职人员、穆斯林群众代表意见,研究确定寺管会成员提名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报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可以接受自荐报名。有违法犯罪史的不纳入提名名单。
第十条 换届选举时,换届筹备组应制定选举办法,明确选举程序,组织召开选举大会。
第十一条 召开选举大会时,应提前5天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召集信教群众或信教群众代表参加选举大会,现场投票(不能代为投票)。候选人获得在场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十二条 寺管会成员产生后,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伊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寺管会成员存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国伊协《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情形的,清真寺应当及时予以惩处或撤换。
第十四条 寺管会应当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国伊协《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寺管会主任兼任其他寺管会主任,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清真寺应当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按照上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寺管会研究清真寺重大事项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管理混乱、软弱涣散、矛盾突出的清真寺,应及时在上级指导下组织改选寺管会。
第十九条 流动穆斯林较多的地方,可以选择具有所在地居住证的优秀流动穆斯林代表,参与所在清真寺的管理工作,联系、引导、服务流动穆斯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