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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教法学家的历史贡献
发布时间:2014-01-03 17:55:38    来源:本站   浏览:5001

伊斯兰教教法体系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教法学家的作用是巨大的,他们为之付出的努力是教法体系得以形成发展,并未曾中断,绵延千余年保持主体性与独特性不变的根本原因之一。

(一)建立和完善了伊斯兰教教法体系

先知穆圣之后,随着历代哈里发政府的对外伊斯兰教宣传和阿拉伯人经商等活动,伊斯兰国家的社会结构、文化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再也无法与先知时代相提并论,加之阿拉伯穆斯林与其他民族的长期接触、相互影响,给他们带来了许多极为复杂的宗教和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大部分又都无法从经训中找到按字合意的明文条律,致使伊斯兰教面临着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是如何保持伊斯兰教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导性和统治地位;二是在与其他民族的交往中如何对待非伊斯兰教的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与伊斯兰教法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方面关系处理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伊斯兰教及其法律的发展,乃至生死存亡,这是摆在哈里发政府,特别是伊斯兰教法学家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课题,它已不单纯是一个坐而论道的认识问题,而是一个即在脚下的实践问题,对此进行理智的探讨已非“务虚”而属“务实”了。

基于这个原因,伊斯兰教教法学家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本着《古兰经》、圣训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和立法理论,运用伊斯兰教法中富有生机活力的创制原则创制法律,以满足社会生活的法律需求。实际上,这一过程也是伊斯兰教法体系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大批教法研究者的出现奠定了人才基础。伊斯兰教法体系形成于伍麦叶王朝后期,定型于阿拔斯王朝。此间,在帝国的一些文化较发达的城市,如麦地那、巴格达等,出现了一大批专门从事案件裁判和法律解释的研究人员,他们被称为“富格哈”,即教法学家。这主要得益于民间兴起的追求知识的热潮,那时人们甚至认为“知识”就是对法律的研究。这些研究者中的大多数曾求教于学识渊博的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并对伊斯兰教的各种学问造诣颇深,他们采取在清真寺讲学等形式,回答人们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对于经训明文未作具体规定的问题,他们援引经训的精神,或在不违背经训原则的情况下,依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民俗习惯提出自己的见解,回答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从而形成了口头相传的判例。这种民间自发的学术活动,促成了研究队伍的出现,促进了教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教法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出现了一大批公认的教法学家,其中以哈奈斐、马立克、沙裴仪、罕伯里最为著名。

第二,教法术语的制定和教法典籍的编纂。教法研究中最为基础的工作是制定和解释大量的教法定义和概念,否则研究工作难以进行,教法学家们因此极为重视。教法学家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教法术语,并对其特定的含义作了解释。当翻开任何一部阿拉伯文教法著作,不论是那一章总是以解释概念开始的。教法术语的确定、规范和统一,为教法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框架,为各地研究者的深入研究、相互交流教法问题提供了方便,也使教法在民间得以广泛应用。此外,教法学家们以著书立说、论述教法理论和解释教法为己任,出现了许多经久不衰、广为流传的著作。例如,马立克教长的《穆宛塔圣训集》,其中汇集圣训500余段,包括1700个有关审判的惯例;较为著名的教法典籍还有:哈奈斐学派的《教法大全》、马立克学派的《大全》、沙斐仪学派的《母典》和《法渊论纲》、罕伯里学派的《教法大汇集》等等。教法典籍的出现一方面为国家实施管理提供了法律根据,为社会公共秩序的形成提供了保障,为健全法制和实施法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条件,另一方面促进了教法研究的深入发展及其学派的形成。

第三,教法学派特别是四大学派的形成,确立了教法的理论基础和创制模式。教法学家们一致公认《古兰经》和圣训是法律裁决的首要依据,以及法律创制的根本渊源,但因他们对《古兰经》中具有相对含义经文的理解不同、对圣训取含标准的差异、在无经训明文时依什么为法律裁决和法律创制的根据,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差别等诸多因素,导致法律创制模式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历史上的诸多学派。公元8-9世纪,先后出现了裁德、贾法尔、艾巴德、扎希里等10多个教法学派。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及各个学派自身的因素,哈奈斐、马立克、沙斐仪和罕伯里四大学派得以确立,成为伊斯兰世界公认的、穆斯林必须遵守的学派。迄今为止,这四大学派仍然在世界不同民族的穆斯林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建立和完善了伊斯兰法理学(教法根源学)学科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无法从经训中找到具体明文的问题,公议、类比,唯美、公益、习俗等法渊源成为教法学家法律创制中遵循的法律依据。这些法渊源的应用是否得当、合法、有多大权威性,需要理论加以支持。因为,法律创制的渊源、程序和技术的确立,不是单纯的理智作用,必须基于经训的明文与精神及得到经训的核准,才能生效和具权威性。若无经训赋予这些渊源合法性和权威性,任何一项依这些渊源产生的教法规则是无据可循的,无据可循的教法规则是不能生效的。因此,教法学家需要在研究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同时,更需要研究教法的理论问题,作为法律创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公元9世纪后,教法大师沙斐仪在深入研究经训、总结前人学说的基础上,完成了教法史上第一部法理学著作《法渊论纲》,该书系统地阐述了四大教法渊源的关系及其他法理问题,为法理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后,历代的教法学家不断探讨、研究、增补和完善有关内容,使其逐渐成为一门思想精湛、逻辑严密、内容齐全、独立完整的学科。伊斯兰法理学的建立使教法研究更上一层楼,一方面它为教法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另一方面规范了教法的研究方法和创制方法,避免了创制运用手段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 推动了阿拉伯语和《古兰经》的研究

如前所述,《古兰经》和圣训是伊斯兰教法的首要渊源,这就决定了教法学家创制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活动,必须始终围绕经训而进行,不得有悖于经训明文或超越其精神,否则便会失去有效性。然而,经训是阿拉伯语的典籍,精通阿拉伯语又成为了教法学家创制法律和解释法律的首要前提和必备条件,这使他们不畏艰辛,深入沙漠腹地认真向贝督因人讨教,收集整理阿拉伯词语、谚语等,以便准确理解经训涵义。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位教法学家本身就是语言学家。教法学家对阿拉伯语深入细致地研究,极大地推动了阿拉伯语各类学科的发展,也推动了《古兰经》各类学科的发展。

(四)推动了社会发展的步伐

伊斯兰教是一个具有强烈入世性传统的宗教,这就决定了伊斯兰教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伊斯兰教法与其社会的结合,使伊斯兰国家找到了最佳的治国方略,没有伊斯兰教法的存在,便没有其社会的顺利发展,这二者的结合分别促进了各自的发展。阿拉伯帝国产生后,出现了大量法律问题,对比进行裁判与解释,是教法学家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就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比如,先知穆圣去逝后,就伊斯兰国家的权力的配置产生了各种政治派别,教法学家们根据经训明文和伊斯兰教法原则,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稳定。教法学家们所作的一切,旨在为社会设定一个制度模式和提供法律依据,作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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