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包括肉食、副食品、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必须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进行屠宰、生产、加工、储运,符合穆斯林饮食习惯,不得含有伊斯兰教饮食禁忌物(如酒、猪肉、血液、自死物及其它禁忌成份等)。办理清真食品认证或出口清真(哈兰)证明的单位按以下步骤办理:
1、由生产企业或公司事先向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清真食品监制认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信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原材料报表、生产和加工工艺流程说明),并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派专人前往生产厂、场地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人员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申请认证单位承担。
2、考察内容:
(1)、要求监制认证产品的材料来源。
(2)、生产、加工流程、冷藏设施等。
(3)、屠宰人员配备情况及其资质、穆斯林职工所占比例(其中包含了生产负责人必须有一人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进出仓储库管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有一定比例的员工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特限肉食生产、出口公司)。
(4)、生产区与生活区的环境条件。
3、凡符合清真食品生产条件者,可予以监制认证,并签订监制认证协议(一式两份),监制期限为三年一期,到期可顺延,监制费最低收取标准:人民币两万元/年,无上限。提前一次性交费。
4、双方商定后,由贵州省伊协出具清真食品(哈兰)认证证明。
5、需要办理出口的,由我会向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提出专题申请报告,代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清真哈兰证明。中国伊协额外收取监制认证费人民币:两万元/年,期限同上,由我会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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