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贵州省伊斯兰教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
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伊斯兰教实际,制定本守则,倡导全省阿訇遵守执行。
第一条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发扬我国伊斯兰教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树牢法治意识,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做法律法规的践行者、维护者,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正信正行。
第二条 严于律己,正言正行。对自己要求严格,遵纪守法,防微杜渐,谨言慎行。弘扬伊斯兰教包容、和平、仁爱思想,反对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与破坏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一切言行;不组织或参与任何非法活动;不做任何干预教育、司法、行政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和群众社会生活的事;不做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害人民权益的事,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展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正己化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端正教风,率先垂范。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潜心修持、正己化人,终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崇俭戒奢,力戒追名逐利、贪图享乐,力戒盲目攀比、奢侈浪费,在穆斯林群众中树立积极向上、洁身自好的模范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教内生态,全心全意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第四条 博学慎思,明辨笃行。深入研习伊斯兰教经典教义,自觉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学习,丰富知识结构,提升文化素养和执教宣教综合能力,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争做精通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双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第五条 继承传统,与时俱进。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继承和发扬我国伊斯兰教因地制宜、尊重包容的优良传统,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伊斯兰教基本精神,本着“遵有据,革有度”的原则,积极开展主麻“卧尔兹”演讲,利用节日庆典、穆斯林婚丧嫁娶等场合宣讲教义教规,弘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传播正能量,促进我省伊斯兰教健康传承,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第六条 弘扬中道,抵制极端。弘扬伊斯兰教中道思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宗教偏激观点,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融入解经和讲新“卧尔兹”中,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晓经明理、正信正行。
第七条 勤勉负责,担当作为。以促进伊斯兰教健康传承为己任,坚持“教门兴衰,匹夫有责”全局观,树牢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爱寺如家,能上能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争做“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好阿訇。
第八条 团结友爱,共建和谐。加强教内团结,密切联系穆斯林群众,谦虚和善、文明礼让、包容多样、求同存异,维护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团结和谐,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九条 遵规守纪,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级伊协和清真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活动,主动配合寺管会做好寺务和教务的规范管理;办理教务一视同仁,不随意接受它坊邀请、擅自为它坊穆斯林举行宗教教务。
第十条 热情服务,乐于奉献。热爱伊斯兰教事业,把握时代脉搏和新时代发展要求,在大事大非问题上保持头脑清醒,对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谐等问题勇于发声,敢于斗争;发挥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服务穆斯林群众的积极作用,由“供奉型”向“服务型” 转变,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