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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
发布时间:2016-04-07 18:05:04    来源: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   浏览:5824

(2024年11月26日,贵州省伊斯兰教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

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伊斯兰教实际,制定本守则,倡导全省阿訇遵守执行。

第一条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发扬我国伊斯兰教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树牢法治意识,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做法律法规的践行者、维护者,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正信正行

第二条  严于律己,正言正行。对自己要求严格,遵纪守法,防微杜渐,谨言慎行。弘扬伊斯兰教包容、和平、仁爱思想,反对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与破坏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一切言行;不组织或参与任何非法活动;不做任何干预教育、司法、行政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和群众社会生活的事;不做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害人民权益的事,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展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正己化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端正教风,率先垂范。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潜心修持、正己化人,终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崇俭戒奢,力戒追名逐利、贪图享乐,力戒盲目攀比、奢侈浪费,在穆斯林群众中树立积极向上、洁身自好的模范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教内生态,全心全意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第四条  博学慎思,明辨笃行。深入研习伊斯兰教经典教义,自觉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学习,丰富知识结构,提升文化素养和执教宣教综合能力,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争做精通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双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第五条  继承传统,与时俱进。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继承和发扬我国伊斯兰教因地制宜、尊重包容的优良传统,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伊斯兰教基本精神,本着“遵有据,革有度”的原则,积极开展主麻“卧尔兹”演讲,利用节日庆典、穆斯林婚丧嫁娶等场合宣讲教义教规,弘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传播正能量,促进我省伊斯兰教健康传承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第六条  弘扬中道,抵制极端。弘扬伊斯兰教中道思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宗教偏激观点,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融入解经和讲新“卧尔兹”中,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晓经明理、正信正行。

第七条  勤勉负责,担当作为。以促进伊斯兰教健康传承为己任,坚持“教门兴衰,匹夫有责”全局观,树牢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爱寺如家,能上能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争做“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好阿訇。

第八条  团结友爱,共建和谐。加强教内团结,密切联系穆斯林群众,谦虚和善、文明礼让、包容多样、求同存异,维护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团结和谐,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九条  遵规守纪,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级伊协和清真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活动,主动配合寺管会做好寺务和教务的规范管理;办理教务一视同仁,不随意接受它坊邀请、擅自为它坊穆斯林举行宗教教务。

第十条  热情服务,乐于奉献。热爱伊斯兰教事业,把握时代脉搏和新时代发展要求,在大事大非问题上保持头脑清醒,对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谐等问题勇于发声,敢于斗争;发挥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服务穆斯林群众的积极作用,由“供奉型”向“服务型” 转变,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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